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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2、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粤府令第80号),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区凡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当年度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以上的,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讨;凡辖区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的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一次性死亡6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当地政府(管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的,当地政府(管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到市政府接受行政问责,并否决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依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引咎辞职或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辞职。

  13、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增加研发经费,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的技术力量和作用,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防范重点,组织开展重点科研攻关,加大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政务平台,加快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监管、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状况动态分析和事故的预防预测提供信息技术平台。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4、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5号)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注册安全主任;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和抢险自救能力;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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