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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7、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的规定,实行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并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安全隐患大的企业和设备。新设立的上述高危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对已设立的高危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及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项目,都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论证;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9、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建档工作,建立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实行以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指定专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每半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10、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继续深化我市确定的十一项安全专项整治,并突出抓好道路与水上交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重点整治工作。要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行业,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检查验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无法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予以取缔。

  1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要增强安全预警和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在充分整合利用原有应急救援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适应事故抢救、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制定完善应急救预案,并加强应急救援演练。重点加快制订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公众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场所等事故多发领域、重点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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