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堤防渗减压施工工程拆迁事项的通告
(潮府〔2005〕6号)
为提高韩江堤围的防护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堤进行防渗减压施工建设。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工程有关拆迁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东起城堤,西至太平路,南起古树庙巷,北至古树庙巷垂直向北17米。
具体拆迁范围以规划标示红线为准。
二、拆迁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下称拆迁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居民入户、分户和工商营业登记手续,房屋不得出租、改建、改变使用性质或变更租赁关系。
四、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下称被拆迁人),应于2005年4月10日前,带齐房屋权属有效证件,到拆迁人设立的市城堤防渗减压施工工程拆迁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
未持有房屋权属有效证件的,不予补偿。
五、被拆迁人全部外迁安置。拆迁补偿标准按《潮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补偿安置实行先搬迁、先补偿、先安置的原则。
六、被拆迁人应于2005年5月25日前自行搬迁完毕。逾期拒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七、对于被拆迁房屋产权纠葛未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通告规定期限内办妥拆迁补偿安置手续的,由市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公证,实行先拆迁后补偿。
八、拆迁范围内涉及电力、电信、自来水、有线电视等设施,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迁移,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九、拆迁过程中,有关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