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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会同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直接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邀请符合资质要求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或专家参与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和结算,按采购合同的约定和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可向招标人查询和质疑,招标人对查询或质疑应及时解释说明。收到书面质疑或投诉,招标人应作出书面答复,但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对质疑和投诉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答复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采购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不服或者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以下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是否经批准,获准的是否依采购计划或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执行;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和情况,不得拒绝。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管理与执行分离制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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