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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

  (一)招标后没有投标商或者合格标少于3家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急需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按项目采购预算计划申报采购立项,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对确认的采购文件负责。招标文件公告前政府采购中心应按规定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废标后,除因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评标结果确定后,经依法公告没有异议的,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采购人和中标人按招投标文件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履行合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相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不超过该标的物的采购预算金额和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前提下,可与中标人签订补充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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