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市监察部门和市审计部门依法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目录的调整和变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上级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及时作出,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人负责上报年度采购预算,办理采购立项,参与开标和评标,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采购验收和办理有关采购拨款手续等工作。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同一采购人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不得2次采购同一项目。
第十三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需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市政府采购中心可以接受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委托,代理县、区的政府采购事项。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原则上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报市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或变相指定品牌,不得指定服务的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或者服务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经依法核准,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经依法核准,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