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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5〕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自有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采购额达到我市采购目录起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应委托采购机构采购。不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机构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按上级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财政监管和工程审计监督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需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第十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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