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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
(潮府办〔2005〕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

  二○○五年七月一日

  潮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潮府[2005]3号)精神,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粤府办[2005]14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有关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对没有编制安全生产专篇,或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可行性论证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市经贸局
  (一)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不予核发或取消其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根据职责范围,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
  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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