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建议,建言献策。随着形势的发展和《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有些政府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各单位积极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及修改意见。一是建议把规范性文件在公众网上公开,方便各单位和群众了解和下载;二是建议适时制订或修改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先后就《市直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路桥通行年票制管理办法》、《市欠薪预警控制暂行办法》、《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暂行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10个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二、存在问题
本次检查33个执法主体单位,61个政府规范性文件,运行态势良好,表明了政府规范性文件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规范了政府行为,规范了社会管理秩序,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执行中,有规不依、执规不严在一些部门仍然存在。一是执法主体出现“缺位”。有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有多个执行主体,在执行中碰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有些执法单位不是想方设法解决问题,排除干扰,积极组织实施,而是放弃管理,造成了执行主体“缺位”,使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同虚设。二是在执行中,部门配合不好,影响了执法效果,致使违法行为无法及时制止。三是提出修改文件的动机不端正,考虑部门经济利益的多,积极反映形势发展的要求少等。四是个别规范性文件缺乏可操作性,出现了执行难现象。上述问题,应引起各有关单位的重视,防止在执行中继续出现类似情况。
三、今后的工作要求
为切实保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法制的尊严,特提出如下要求,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东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增强执法监督意识。政府法制部门要发挥法制监督的作用,继续加强对执法主体的监督,使政府规范性文件得到正确实施,要逐步探索监督的方法,形成经验,指导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开展检查监督。今后,规范性文件出台施行一年后,实施单位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二)要继续加大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宣传力度。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跟踪采访报道法制监督的内容,及时反映政府法制监督的动态,向社会公布法制监督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进展等,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执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应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一是对提出意见和要求修改规范性文件条款的,有关单位要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并提交下列文件:提请审查的公函;规范性文件的修改说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件等。二是法制机构对有关单位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梳理、归纳、依法界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