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标过程中,应关闭通讯工具并交由监督人员保管;
(五)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六)客观、公正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评标会场,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和监督人员的许可。
第十条 专家如工作变动或者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告知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保证有效联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组织单位及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确认后,评标专家应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评标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评审;
(二)由于原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重新组织;
(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和监督人员声明,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以严重违反评标纪律追究责任。已完成评标活动的,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相关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通知时间在开标前2小时进行。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必须派员现场监督。抽取结果通知有关专家时,由招标人在指定办公室使用专用录音电话通知。抽取完毕后,参加人员应签名确认,然后归档保管;
(二)通知专家时,应直接通知到本人,不得由他人转告。专家同意参加后,要明确告知评标时间和地点;
(三)专家明确表示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时,应认真做好书面通知记录。通知时的电话录音磁带,应在定标后编号存档;
(四)通知专家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专家和他人泄露评标项目的任何信息;
(五)抽取和通知专家时,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用的办公室和抽取现场。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佩证上岗。评标专家参加业务培训和评标工作时,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