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遵守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的非国家公务员(含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受聘时,必须具备3年以上的中级职称工作经历),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建筑师、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付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招投标运作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遵守评标纪律,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保密;
(三)认真履行职责并客观公正地评标,对本人作出的评审结论负责;
(四)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及时举报任何干扰公正评标的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一)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二)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评标时,应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