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公开
要认真执行《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规范农村财务公开,要每月、季定期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公开的样式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公开中要突出四方面内容:一是财务预算计划;二是各项收入、财产;三是各项支出,重点是干部工资报酬、非生产性开支、“一事一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村集体为村民代缴代付的各项开支;四是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专项情况。
要切实加强民主理财队伍建设,提高民主理财水平。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职能。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季、年对本村的财务收支审核后,要有明确的结论并形成书面材料,全体成员要签名。对审核出来的存在问题,要跟踪落实,限期整改。
六、加大农村审计监督力度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带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审计工作的开展,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财务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征地补偿费收入、支出、管理等其他专项审计。审计工作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为促进农村审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各镇人民政府(带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初编制本辖区内年度农村审计计划,制订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审计计划和方案经镇政府(带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村审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市、县(区)农村审计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农村审计工作制度,做好重点审计工作,确保农村审计工作深入、持续、分层次全面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带农街道办事处)在审计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的问题,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国家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七、积极推行农村会计代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