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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评选推荐“广东省第二届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工作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评选推荐“广东省第二届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工作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05〕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评选推荐“广东省第二届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工商局反映。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潮州市评选推荐“广东省第二届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工作方案

  为做好评选推荐广东省第二届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评选第二届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明电[2005]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原则,认真评选诚信守法、开拓进取、做大做强,在科技创新、争创名牌、出口创汇、依法纳税、带动农业发展、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通过评选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形成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增强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为全面建设“活力潮州、文化潮州、生态潮州、法治潮州”作出积极贡献。
  二、评选范围
  (一)优秀民营企业的评选范围
  1、民营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的企业;自然人出资控股51%以上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51%以上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2、经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经营,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再就业类、农业龙头类企业 5O0万元)以上,2003年-2004年每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包括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部分)的科技类、出口创汇类、农业龙头类、扩大再就业类和其它类型企业。
  (二)省工商局登记的市属冠省名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列评选范围条件的,列入我市候选范围。
  (三)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范围:从评选的前4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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