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二)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照受威胁的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
2、重大级: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3、较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4、一般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潮州市范围内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和出现较大级以上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在国务院或省政府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或出现较大级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直接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执行上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下达的其它地质灾害防灾救灾任务。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7个工作组,其主要职责如下:
1、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副局长任主任。
主要职责:督促、检查、落实各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调查和评估,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负责指挥部的信息、联络、接待等日常工作。
2、紧急抢险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潮州军分区、驻潮部队、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和市自来水总公司、潮州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和支持灾区政府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备,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和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