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在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可考核认定或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均可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上述人员按国家规定不予聘任和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有关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贯彻业绩优先的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各用人单位要努力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学习和创造业绩的良好环境,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发展,鼓励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申报评审、报考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
要进一步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社会化,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我市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的建设,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各评审委员会在开展评审工作前,应在市、县(区)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并接受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徇私舞弊和其它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委员,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三、加强资格考试管理
资格考试是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
对各类资格考试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和加大考试督查力度,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和媒体舆论的监督,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快考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简化考生报名手续,准确、快捷地传递和管理考生的数据资料及报名信息,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考试服务。
四、加强培训,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要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划工作,大力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教育和能力建设,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要分类分层次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信息、新技能、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以及公修课的培训,不断朝着“构建终身教育”的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