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潮府办〔200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精神疾病患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目前全市有各类精神病患者约3.37万人,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不仅有利于减轻患者家庭负担,减少患者对社会的危害,而且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工作目标
至2004年底,我市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为35%,精神病发病率1.35%,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约25%,精神分裂症治疗率约43%。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规划(2002-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我市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晓率2005年要达到40%,2010年要达到55%;儿童和青少年的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要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5年要达到55%,2010年要达到65%;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85万人,2010年达到170万人。
三、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财政、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按各自职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精神卫生工作实施全行业管理,市红山医院和各级慢性病防治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服务方向和工作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要及时帮助当地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病患者到精神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卫生、公安等部门要给予协助。公安机关要掌握本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