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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一)企业年缴税额(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不含查补税款,下同)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2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低于1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70%;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80%;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激励比例90%;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二)企业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人数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新吸纳3名(含3名)到8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25%;
  企业当年新吸纳8名(含8名)到15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50%;
  企业当年新吸纳15名(含15名)到30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75%;
  企业当年新吸纳30名(含30名)以上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100%。
  (三)企业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增长率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2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10%(含10%)到20%的,激励比例为70%;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20%(含20%)到30%的,激励比例为80%;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30%(含30%)到40%的,激励比例为90%;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40%(含40%)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四)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含10%)到15%的,激励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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