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此项工作内容纳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考评之中。
在打击传销和禁止参与传销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打击传销和禁止参与传销的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在禁止传销工作中切实发挥好主力军作用。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推动我区打击传销和禁止参与传销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完善教育预警机制,夯实禁止参与传销的基础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党委宣传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及社区、乡(镇)村基层组织等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涉及禁止传销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传销的特征、危害等知识,教育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其识别、防范、抵制传销的能力。要加强对重点地区,人群密集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有效预防传销活动侵入。要针对我区区情和实际,开展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农牧区、进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让学生、社区群众、农牧民以及各类求职人员等明白什么是传销,如何防止参与和抵制传销,揭露传销的骗人本质,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贴近我区群众的方式,提高宣传的渗透力,强化宣传效果。
(二)强化警示、提示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依照《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严禁传销和参与传销的警示、提示,为全面禁止参与传销提供指导,提高人民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从而提高警惕性,自觉远离传销。
四、加大力度,综合治理,始终保持对传销的高压态势
基层工商局(所)、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及社区、村委会,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查传销的线索,努力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工作中要坚决做到“三个决不放过”,即可疑地点未清查排除决不放过,可疑人员未清查排除决不放过,可疑线索未清查排除决不放过。一是要加强对招待所、出租房、闲置房、废弃仓库及城乡结合部的民宅等的监管,逐一清查排除疑点。二是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查,做到四知,即知道是哪里来,知道从事何种工作,知道暂住目的,知道日常活动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自上而下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区域和责任人员,随时掌握辖区及责任区域人员活动的基本情况,积极捕捉案件线索。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12315”、公安“110”投诉举报系统的作用,及时收集、分析、排查、掌握、发现线索,增强发现传销行为的敏锐性和敏感度,对发现问题要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线人”报案制和举报奖励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举报作用,积极扩大传销和参与传销案件的渠道和来源,努力营造视传销和参与传销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全社会共同参与、联合抵制、携手打击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大工作力度,对传销活动坚持露头就打,让传销无处藏身,坚决做到参与传销的组织者没有查清决不放过,案件没有查清决不放过,违法分子没有得到应有处理决不放过,增强禁止参与传销工作的威慑力。要在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区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街道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协助下,对受骗或受胁迫参与传销的人员,加强帮教,动员其脱离传销组织,规劝其返回原籍;组织做好一般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要广泛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镇、无传销学校”活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及大中专院校要明确至少一名打击传销联络员,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及时发现和举报传销活动。建立健全和完善有关传销和参与传销黑名单制度和信息平台,及时录入传销案件和参与传销人员情况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对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以及参与传销人员的重点、有效监控,防止其再次参与传销,或者区内组织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