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国土资源局还应根据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状况,会同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落实预警信号、人员撤离路线、医疗救治等具体应急抢险救灾措施,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协调配合,通力合作
各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防汛救灾部门的横向联系,通力合作,互通情报,确保省、市、县、镇四级之间的信息畅通,达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掌握雨情、水情、灾情,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和支持。
(五)完善各项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各县国土资源局要成立专门汛期地质灾害领导机构,实行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进入汛期前,各县、区要抓紧组织技术力量对重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点进行巡回检查,做到心中有数,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预防措施,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灾。
(六)积极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各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发[1999]392号)的精神,积极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严格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努力提高工程勘察质量,从源头上控制由于工程建设引起的地质灾害,把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要将防灾专项规划中的地质灾害的防治要求作为规划许可的重要条件。凡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的,或工程地质状况不清、用地条件不明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在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应禁止采矿、削坡、取土、堆放废弃矿潭余泥、过量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和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并严格限制工程建设活动,如属必须建设的项目,一定要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摸清地质灾害隐患及不良工程地质体的分布和性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灾害。
(七)加大以县、区为单元的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规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