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移房屋权属有关契税政策的通告
(潮府[2005]22号)
为稳定我市住房价格,根据上级的通知精神,现就转移房屋权属有关契税政策和征管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从2005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执行新的契税政策。
二、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前,并按照《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主动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符合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按原优惠政策缴纳契税。
三、我市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