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要加强矿用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收回其《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候验收合格后才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必须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从非法渠道购买炸药进行采矿的案件,依法严厉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非煤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以登记注册;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监察机关要加强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严肃党纪政纪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的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地追究责任。
三、立即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配合,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对现有非煤矿山逐一检查,逐一登记,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和证照办理情况,对“三证一照”(即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矿山安全准采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齐全的非煤矿山,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责令在今年10月31日前补齐相关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省安监局受理时间为准)。停产整顿期间,所有非煤矿山要立即排查自身隐患,重点对台阶式开采、边坡角、地质灾害等安全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整改,挂牌督办。整改后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拒不整攻或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证照。按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经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其他按规定应予以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关闭公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供水供电、拆除供水供电及其他设备、平整场地、恢复地貌,同时遣散从业人员。非煤矿山停产整顿结束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并将复查验收结果书面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各县、区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于9月15日前书面报市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