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置办关于2005年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方案请示的通知
(潮府〔2005〕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市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批转市安置办关于2005年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反映。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2005年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5]20号)的精神以及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8号)的规定,本年度需要在市直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33人(解决历年遗留2人),其中已经申请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 19人,现拟下达任务14 名(详见附件)。
退役士兵凭潮州市人民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接收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合同期限内,非本人原因,接收单位不得辞退或安排下岗。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班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接收单位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按潮府[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