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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05〕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制订的《潮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整规办(设在市经贸局)反映。

  二○○五年九月五日

  潮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整合执法资源,打防并举,保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压态势,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遏制商业欺诈蔓延的势头。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形成行业守法经营、群众积极参与反商业欺诈的良好局面,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分工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一是不标明“广告”标记,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或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治疗作用。主要是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非药品或非医疗器械宣传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延误疾病的治疗。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作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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