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交委托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或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无正当理由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听证主持人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四)听证会开始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核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身份;
(五)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宣布听证开始;
(六)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八)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九)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应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后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的书面意见;
(十一)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改变水行政处罚。
第五章 决定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