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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物价所(站)、教科文卫办(教办)、财政所,市直属学校:
  为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107号)、广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监[200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办中小学有关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书杂费
  1、广东省户籍和符合我市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免收杂费和课本费。学校不得向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及体检费。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按中府[2006]63号、中府办[2007]64号、中教[2008]58号文执行。
  2、我市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范围详见中价[2009]93号文。
  3、在我市民办学校就读且符合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减除各级财政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课本费补助标准后的差额缴费入学。
  4、不符合我市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在我市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的,有关收费问题按中价[2009]93号文规定执行。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高(职)中学杂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三)住宿费根据学校提供学生的宿舍条件制定三类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四)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高(职)中择校生择校费。市公办高(职)中择校生缴交择校费后,学校除收取课本费300元(含作业本费20元)外,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管理原则
  1、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中小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其支出必须单独核算。学校不得强行或变相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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