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作品风格独特或有技艺绝招,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技艺、作品方面有突出成就,为同行公认,在市内外享有较好的声誉;
(五)对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培养有突出贡献;
(六)获得重大国际专业展览评比二等奖以上(含银奖及相当等次以上,下同)两项,或国家级专业评奖二等奖以上两项,或省级专业评奖一等奖以上两项;
(七)出版著作一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撰写在我市有较大影响的论文、经验材料2篇以上。
第九条 虽未能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有特殊业绩者,可破格授予。
第十条 申报人员不受学历和外语水平的限制。
第十一条 “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每3年评审一次,在评审年的4月至6月份进行。
第十二条 “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县(区)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直接推荐,连同申报材料于评审年的4月1日前报送至市经济贸易局,由市经济贸易局在4月10日将申报人的业绩成果15天;
(二)评审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将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向社会公示15天;
(四)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定;
(五)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审定结果,授予相应人员 “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反映申报人艺术造诣、成果的综合材料;
(二)填写《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推荐表》;
(三)个人学历、职称、获奖作品、发表论文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反映最高技艺水平的代表作品(如作品体积太大不便运送或者由贵重物品制成的,可提供能反映作品效果的彩色照片或光盘)。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中的综合材料应载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