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府〔200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弘扬潮州传统文化,促进我市传统产业和特色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陶瓷、雕塑、漆器、抽纱刺绣、服装、装饰、民间美术、民族乐器、金属工艺、彩扎工艺、编织工艺等工艺美术的制作、设计和研究人员荣誉称号的评审和授予。
第三条 荣誉称号为:“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
第四条 成立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工艺美术专家库和确定每个评审年授予荣誉称号的人数,并对经评审通过、拟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人员的审核。
市人事局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市经济贸易局在每个评审年从工艺美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同时对负责申报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做好公示等与评审活动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13人组成,必须11人以上(含11人)到会方能召开,评选表决以1人1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的票数达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为之通过。
第七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第八条 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15年以上(含15年)并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高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