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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我市农村实行节育奖的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我市农村实行节育奖的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05〕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在我市农村实行“节育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在我市农村实行节育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广“节育奖”的要求,现就我市农村实行“节育奖”问题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奖励对象
  夫妻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且夫妻双方均未达到《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规定的年龄的下列家庭: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结扎户;
  (二)纯生二个女孩的结扎户。
  二、实施形式和资金筹集
  (一)实施形式。鉴于我市各县、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采取以县、区为单位制订奖励实施办法,市组织协调的形式实施。
  (二)资金筹集。推行“节育奖”所需资金,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负责解决,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各级财政都要把此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建立财政专户严格管理。
  三、奖励金发放时间和标准
  (一)发放时间。各县区的奖励实施办法出台后,农业户口家庭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纯生二个女孩并落实结扎手术的,自落实手术当月起计发奖励金,直至夫妻一方达到《奖励办法》规定的年龄,按《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领取奖励金为止。对实施办法出台前已落实结扎措施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户,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月起计发奖励金。
  (二)发放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制定统一的发放标准,原则上按每户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市将对已实行“节育奖”制度的县、区按每户每月50元的标准的30%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县级及县级以下财政承担。各地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金发放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
  各县、区应于今年9月底前制定奖励实施办法,10月份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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