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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凤新西路南段改造工程拆迁事项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凤新西路南段改造工程拆迁事项的通告
(潮府〔2005〕29号)


  为改善城市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拓建凤新西路的同时,对凤新西路南段西侧进行拆迁改造。现就改造工程有关拆迁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东临凤新西路西侧,南自凤新西路西侧至佘厝郑厝围7号,西自佘厝郑厝围7号至佘厝郑厝围13号之5,北自佘厝郑厝围13号之5至凤新西路西侧。

  具体拆迁范围为标示红线内国有土地上3000平方米的城镇民用房屋(含商业用房)。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居民入户、分户和工商营业登记手续;房屋不得改建、搭建、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变更租赁关系、转移所有权。

  三、拆迁工作由潮州市枫溪区建设局(下称拆迁人)负责组织实施。

  四、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下称被拆迁人)应于2005年10月30日前带齐房屋权属有效证件,到拆迁人成立的枫溪凤新西路南段拆迁改造工程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并于2005年12月底前自行搬迁完毕。

  违章建筑或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的,不予补偿。

  五、补偿安置实行先搬迁、先补偿、先安置的原则。

  六、对于被拆迁房屋产权纠葛未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通告规定期限内办妥拆迁补偿安置手续的,由市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公证,实行先拆迁后补偿。

  七、拆迁补偿的标准按《潮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改造工程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有关部门按工程需要自行迁移。

  九、在拆迁过程中,枫溪区管委会、公安、城管、拆迁范围内的城镇基层组织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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