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正《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潮府办〔2005〕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29日印发的同意,《
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潮府[2004]49号)第
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修订正为:“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