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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潮府〔2005〕33号)


  为节约资源、净化城市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1日起,我市城区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使用混凝土总量达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本市城区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在市城区以外的县城区、中心镇镇区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依法向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下称主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

  主管机构收到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市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主管机构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县主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六、散装水泥运输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输送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向公安交警部门申领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后方准通行。

  七、工程特种车辆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机构应加大执法力度,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环保部门应加大对施工现场噪声和大气污染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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