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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管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轮候手续;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六、廉租住房保障程序
  (一)租赁住房补贴程序
  1、经审核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廉租对象按规定参加租赁住房补贴轮候;
  2、市房管局根据轮候顺序发出《办理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
  3、廉租对象按通知要求在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议定房屋租金超过核定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补贴标准的,则按实际发生面积补贴租金。
  4、廉租对象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5、双方当事人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6、双方当事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市房管局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7、市房管局按月在指定银行将廉租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内。
  (二)实物配租程序
  1、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廉租对象按规定参加实物配租轮候;
  2、市房管局根据轮候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侯通知书》,对已轮候到期的家庭发出《廉租房实物配租选房通知书》;
  3、廉租对象到指定地点按轮候顺序办理选房手续;
  4、廉租对象与市房管局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构成,具体标准按《潮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租金核减程序
  经审核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廉租对象,可以直接到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七、廉租住房的退出、处理和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建立廉租住房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向申请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房。对经年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采取平稳退出机制;对不愿退出廉租住房的,调整租金标准。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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