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一)设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廉租住房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和管理;市房管局负责统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二)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占年度资金预算的20%;
2、市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中市财政占年度资金预算的50%、区财政占30%;
3、社会捐赠的资金;
4、省政府补助的专项解困资金。
(三)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四、廉租住房的房源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房管局现有的廉租住房房源;
(二)市房管局的直管公房腾退且可用于廉租住房的房源;
(三)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的房源。
五、市城区“双困户”的认定及申请、轮候程序
本方案所称市城区“双困户”是指住房和收入均特困的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区居民家庭属于市城区“双困户”: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
(二)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
(三)人均居住住房面积低于6 m2(含6 m2,该标准随国民经济收入的变化而变化,由市解困办按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定期公布,一定3年)的私房户及租赁公房户;租赁私房的无房户。
“双困户”的认定由各街道办事处按上述标准初审后报市房管局核准。
“双困户”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批、公示、轮候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的,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市房管局复审。
(三) 市房管局收到初审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街道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备案后实行轮候制度。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房管局对其它“双困户”的审核结果。如果申诉成立的,房管局应当再次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