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陕西省卫生厅依法负责对陕西省行政区域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 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 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 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 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淫秽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卫生厅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卫生厅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未经陕西省卫生厅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陕西省卫生厅通报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已通过陕西省卫生厅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陕西省卫生厅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