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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等涉及个人资料的信息。

  第十四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属于提供医疗保健信息咨询服务范畴,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从事网上诊断、治疗活动属于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范畴系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十五条 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发布的医疗广告信息必须符合审批的范围和时限,不得夸大宣传,逾期必须予以删除,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六条 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淫秽内容。

  第十七条 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栏目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八条 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及网站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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