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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应当报陕西省卫生厅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首先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以上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 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 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向陕西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登记表。申请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申请登记表由陕西省卫生厅统一制定;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3名以上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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