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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卫办发〔2009〕41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陵区卫生局,厅直属、部属各单位,驻陕军队医院:

  根据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工商管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范围内注册并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登载医疗保健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和陕西省卫生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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