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分销机构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展瓶装气直供服务的燃气企业必须制订科学合理的运作方案,配备专用瓶及直供服务所需人员和交通工具,建立相应的客户电召、用气咨询、故障急修等专业服务。运作方案应载明直供网络建设方案、人员及车辆配置、运营方式等内容,由燃气企业向拟准入地的区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区建设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审查备案。
(二)服务点的设立条件
燃气企业根据直供配送需要,可在直供区域内设置服务点,开展用户业务咨询和办理入户工作,但不得存放实瓶。服务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服务点应独立设置,与其相邻不得有化学危险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饮食店等火源场所和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
2、服务点应设置在交通方便、消防车辆易于进出地段。
3、服务点应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与其相邻场所的间墙应为无门窗的实墙。
4、服务点内应设有通气良好、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专用瓶库,供收集的少量空瓶短暂停放,至晚上8时前空瓶应全部送回气站。
5、服务点内电器照明设施应按整体防火防爆要求敷设。
6、服务点内应按规定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三)布点原则
原则上每个社区(或村)设2-3个服务点,具体数量以安全、便民利民为原则。服务网点的规划布点工作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区建设局负责。需设立服务点的燃气企业可向服务点所在区建设局申请,由服务点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报区建设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立。区建设局应将服务点的设置情况及时报市建设局备案。
(四)运气车辆管理
燃气企业或符合危险品运输配送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品运输车,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从事运气配送,不得使用没有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车辆在市区运送气瓶。燃气企业应加强对运气车辆管理,运气车辆应配置危险品运输标志灯、牌,统一车身颜色,且标明企业名称及投诉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各燃气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对原在市区设立的销售点进行自查自纠,并向有关部门申办直供服务手续。为加大对瓶装气市场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将继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气市场综合整治,对市城区违规经营的燃气销售点、代客充气点进行全面清理取缔。整治工作将与推进市城瓶装气直供模式相衔接,确保服务网点建构前市区的石油气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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