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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瓶装气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瓶装气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05〕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瓶装气市场秩序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市建设局反映。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瓶装气市场秩序的意见

  我市经过近年来对市城区瓶装气市场的综合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瓶装气市场还不够规范,违规经营行为仍得不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大对市区瓶装气市场综合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规范运作的市场管理体系,促进瓶装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齐抓共管,确保瓶装气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齐抓共管,确保瓶装气市场的安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气市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发挥对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建设部门要强化对燃气行业的监管职能,加强对瓶装气市场的指导和督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居委(村委会)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用气宣传活动,对所在区域内可能出现的燃气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要充分发挥燃气协会和安全生产培训、技术咨询服务等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大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建设、工商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加大对燃气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二、实行直供制度,规范瓶装气市场秩序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销售点(燃气分销机构)应由具备燃气经营资格的燃气企业依法申请设立。为确保市城区瓶装气的安全、稳定供应,在市城区范围内全面推广由燃气企业直接向用户配送瓶装气的供气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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