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在统计资料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上下功夫,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确保提供的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使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要深入了解我市经济发展状况,抓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经济增长点,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跟踪统计工作,随时掌握经济发展动态。
(三)市、县统计局要切实加强对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统计队伍的业务素质。市统计局每年要对镇(街道)统计组组长进行统计业务知识和统计法律知识培训。县(区)统计部门要根据现行统计制度要求组织对镇(街道)统计组专职统计人员进行专业统计知识培训。市、县统计局每年要联合组织对镇(街道)统计工作巡查。
(四)要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各镇(街道)要为统计组提供办公场所,配备统计业务办公必需的设备。有条件的镇(街道)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实现统计报表、企业报表网上直报。
三、成立镇(街道)统计组及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各镇(街道)要整合现有农业、工业等统计人力资源,在经济发展办公室等内设机构中成立统计组,作为非常设机构。统计组要根据经济规模和企业个数配备专职统计人员1-3名,负责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统计管理职能,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统计业务上接受县(区)统计局的指导。统计组组长工作变动需事先征求县(区)统计局的意见。成立统计组及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应于2005年底前完成,并由镇(街道)报县(区)统计局备案。
四、落实镇(街道)统计业务经费
各镇(街道)要安排落实好统计组开展统计业务的各项经费;各县(区)财政对镇(街道)统计组的工作费用要给予保障。
五、定期公布各镇(街道)主要经济指标
各县、区统计局每半年要向市统计局上报各镇(街道)半年、全年五项经济指标快报数,上报经济指标分别是:国税税收收入及增长速度、地税税收收入及增长速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城乡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市统计局每半年综合汇总全市各镇(街道)五项经济指标实绩及排序,以市统计局文件公布。
六、建立对镇(街道)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管理制度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号)精神,县(区)级统计部门要对各镇(街道)统计组上报的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管理,未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评估的主要统计数据不能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