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五)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六)经贸部门:负责依法对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煤炭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须经经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七)交通部门:负责依法对道路运输(含危险化学品运输)、水路运输等须经交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八)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等须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九)教育部门:负责依法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等须经教育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农业部门:负责依法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等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一)卫生部门:负责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业(有固定经营场所)、集体食堂、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二)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废物经营、拆船业、境外可利用废物经营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烟花爆竹生产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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