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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整治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六)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整治的重点行业和区域
  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治的主要对象是在固定场所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整治的重点行业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食品生产经营、石材加工经营等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行业;查处的重点区域是新兴工业区、农村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大中型专业批发市场以及居民密集区。
  五、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现就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中各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照经营综合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根据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牵头组织整治无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违规违法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刻章、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依法对歌舞娱乐、音像制品经营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影业、出版业、印刷业等须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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