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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主要道路沿路建筑物实施景观亮化工程建设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主要道路沿路建筑物实施景观亮化工程建设的通知
(潮府办〔2005〕62号)


湘桥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旅游旺市”的战略部署,展示我市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丰硕成果,美化城市景观,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主要道路(潮州大道、潮枫路、西河路、新洋路、凤园路、枫春路、城新路、新风路、环城南路、新桥路)沿路两侧的部分建筑物实施亮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要求,由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委托有灯饰照明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制作效果图,编制每幢建筑物的工程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和管理合同时的工程造价依据。
  二、每幢建筑物亮化工程的建设资金由业主单位负责,使用的电源(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在建筑物的电源配电箱中接驳,采用专线电路、单独装表计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单独装表计费的,按该建筑物亮灯时段和用电负荷核定用电量计算电费),电费由市财政承担。
  三、工程款付款方式为:工程开工后3天内付3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60%的工程款;余下10%的工程款候保修期满后一次性结清。
  四、亮化工程建成后的设施和线路维护、管养从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内由施工单位负责质量保修,保修期满由业主单位负责维修管养,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的移接交手续由市市政园林管理局牵头落实。
  五、亮化工程建设后的亮灯和熄灯时间由市市政园林管理局统一调度,各业主对亮化工程的设施和专用线路负有保护的责任,不得在专用线路上违章用电。如违章用电和保修期后维护不力造成安全事故,概由业主单位负责,出现窃电行为的,由供电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各有关部门、业主单位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市城区亮化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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