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审核
市外经贸局负责审核入园企业申请,符合条件者,上报省外经贸厅;
(三)核准
省外经贸厅受外经贸部委托负责核准入园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需提供的材料为:
(1)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加盖市外经贸局公章);
(2)企业书面申请;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最新的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在创业园内并获得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只能在江苏省内报关。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经营国家实行国营贸易和指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必须依法从事进出口业务,不得利用创业园的各项优惠政策,从事违法经营或非正常业务活动,特别是发生以下行为:
(一)虚假注册;
(二)买卖交易会摊位;
(三)买卖配额;
(四)做假帐,骗退税;
(五)违反创业园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最长可以享受三年孵化期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入园三年内,企业年自营出口达到600万美元视为毕业,不再享受创业园的各项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创业园可以根据企业意愿让其继续在园内经营。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情况下之一的入园企业视为淘汰,不再享受创业园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入园三年期满,企业年自营出口未达600万美元;
(二)入园第二年,企业年自营出口未达100万美元,不具备孵化条件;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发生违反创业园各项规章制度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处罚,直至取消入园资格。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除平等享受省、市政府制定的鼓励外向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和各级各类扶持奖励基金外,还可享受省、市政府为私营企业创业园制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