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本地区创业园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
(三)负责对入园企业的资格审核、管理并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四)为私营企业进园创业提供创业辅导、外经贸政策宣讲、业务咨询、通报WTO有关信息、国际市场开拓信息和人才培训服务;
(五)协调工商、税务、财政、海关、检验检疫、金融、外汇管理等部门,为园内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各创业园所在地外经贸局委派专人或成立机构,负责创业园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第九条 各创业园应向园内企业提供必要的商务服务,鼓励和支持成立相应的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
第十条 政府服务不得对入园企业收取非法定费用,商务服务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同行同种服务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准入、经营、毕业和淘汰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入园需向所在地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提交必需的文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入园,并办理入园手续,包括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注册成立的、计划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流通企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企业注册地在创业园,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私营流通企业(股东为自然人,或全部由自然人参股成立的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
(四) 已办理税务登记;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六) 各创业园区根据本创业园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他方面入园标准。
第十三条 在创业园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需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
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
入园企业向创业园所在市外经贸局提出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