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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外经贸贸[2002]826号)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市外经贸局:

  现将《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外经贸厅(外贸处)反映。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附件:
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的管理,促进私营外贸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特制定本《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江苏省内经省外经贸厅批准成立的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

  第三条 创业园是建立在当地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商务环境较优、配套设施完备的区域内,享受优惠政策的私营外贸企业的孵化基地。

  创业园旨在通过加强对私营外贸企业的培育、扶持和引导,推进私营外贸经营主体的发展,使其尽快成为江苏省对外贸易新的增长点,从而促进我省私营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内外私营外贸企业到创业园经营,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

  第五条 创业园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其所在创业园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外经贸管理部门为全省创业园的归口管理部门。省外经贸厅负责指导全省创业园的工作,制定全省创业园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和支持创业园的优惠政策,批准创业园成立。

  第七条 各创业园所在地外经贸局负责指导、管理、协调本地区创业园的各项工作;制定当地支持创业园的优惠政策。

  (一)制定建立创业园的方案,并报省外经贸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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