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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外经贸经[2002]310号)


各省辖市外经贸局,各省外经企业: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我省外经企业的外派劳务合作项目,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和勘察、设计、咨询、监理项下派出的劳务人员(含技术人员)须经省外经贸厅审查批准后方可派出。

  二. 外经企业须完整、准确填写《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在项目名称栏内,项目名称填写应包含项目的国别地点、项目的行业分类(如:建筑、缝纫、纺织、机械、电子、服务、海员、渔工等)和项目类别(如: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监理等)。在合同名称及项目简要说明栏内要重点写明:1.劳务合同工资数额(人、月数);2.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收取额数;3.往返国际旅费、交通、食宿、医疗、保险、税金等的承担情况;4.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三. 我省外经企业在办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批时,省属外经企业直接报我厅审批;市县外经企业应先报送其所在地省辖市外经贸局审核同意后报我厅审批。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开展劳务合作项目,参照以上程序,由外经企业报我厅初审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 省辖市外经贸局在审查所属企业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时,如遇《规定》第三条所述的情况,原则上由其向我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征求意见。

  五. 外经企业按规定向我厅报送的审查材料除《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需两份外(涉及省外劳务人员的,每增加一个省再增加一份),其他材料均需1份。市县外经企业除提供上述表格外,还要报送所在市外经贸局审核同意后的《外派劳务项目送审表》(见附件2)一份。

  六. 在办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时,对弄虚作假、蒙骗政府,甚至逃避审查、擅自外派的外经公司,我厅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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