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授权南京市外经贸局为省属外经贸企业
办理国货复进口证明的通知
南京市外经贸局、省各外经贸企业:
根据我厅对在宁的省属外经贸企业进行“属地统计,就地服务”的精神和我厅《关于授权各省辖市外经贸局办理国货复进口证明的通知》([2002]苏外经贸贸管函字第157号),我厅决定授权南京市外经贸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省属外经贸企业办理国货复进口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航次等。南京市外经贸局应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证明。自即日起我厅(外贸处)不再为省属外经贸企业办理国货复进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