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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政府有关部门对资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政府各部门按其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资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按其社会经济监管职能依法对资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管。
  四、资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一)授权经营企业的主要职责
  1、代表市国资委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和运作,完成市国资委下达资产经营指标,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
  2、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对其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拟制订国有资产经营的长远规划、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参股、控股和全资企业收取投资收益,按规定比例上缴产权交易净收入和税后利润。
  4、履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单位的职责,按照规定编制国有资产收支预算、资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并及时报送市国资委。
  5、完善内部监管,优化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做好企业发展和完善内部制度工作;负责所属全资和投资控股企业的财务、统计、审计、党务、人事、青工妇、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财经、社会和行政工作。
  6、市政府、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7、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授权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经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准实施:
  (1)进行公司制或关闭、停业、破产、转产、合并、租赁等改组改制的。
  (2)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联营以及投资设立企业。
  (3)用财产对外融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4)受让其他企业的产权,对自身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5)企业进行整体或单项资产评估或清产核资,并以评估结果实施资产处置的。
  (6)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责
  1、根据市国资委的委托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实施监管中不得侵犯委托管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2、监督委托管理企业完成市国资委下达资产经营指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汇总编制委托管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长远规划、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按照规定汇编国有资产收支预算、资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并及时报送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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