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持有、运营、委托管理和被托管理的主体统称为资产经营单位。
二、市国资委对资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市国资委是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的决策机构和领导机构,资产经营单位是市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经营的法人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委托与被委托,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市属国有资产监管的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二)确定资产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重组、终止和受托管理及被托管理的关系。
(三)审查和批准资产经营单位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对外投资及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调度资产收益,确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比例。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四)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考核、推荐、任免、奖惩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员。本着坚持“党管干部”和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国有资产经营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原则如下:
1、根据《关于修订〈潮州市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潮发[1997]25号文)的规定,企业市管干部由市委管理,市国资委协助做好市管干部人选的推荐、考察等工作;市管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2、资产经营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下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不包括市管干部)由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聘任、选举产生或解聘、罢免。
3、根据需要,市国资委向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
(五)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通过组织预算的执行,保障国有资产的不断发展,壮大。
(六)建立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办法。市国资委通过与资产经营单位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责任书,建立业绩考核、评价、奖惩制度。
(七)加强基础监管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会计监管、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制度、资产评估监管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统计与分析报告制度;界定国有产权,理顺产权关系,调处产权纠纷,强化对产权交易的监管,确保国有权益不受侵犯。
(八)抓好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人员的培训。通过对资产经营单位的领导、财务和业务骨干进行业务和岗位培训,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队伍。